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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摘录)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或者备案前,消防设施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合格。
建筑消防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和落实消防设施的检测、维修、保养、建档等工作制度,对建筑消防设施、电器设备、电气线路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电气防火技术检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
第三十条 在本省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应当向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申请。
第六十三条 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测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并按情形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