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审流程和组织方式
1.评审准备。生产经营单位确定参加评审的专家,并在评审前将应急预案、事故风险辨识评估报告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等有关资料送达参加评审的专家。
2.要素评审。评审专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结合本通知明确的评审要点,判断应急预案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填写应急预案要素评审表。
3.现场核查。评审专家实地查看生产经营场所,核对事故风险辨识评估报告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内容是否属实。专家应将核查情况向生产经营单位反馈,指导督促其完善有关内容。现场核查的情况应在评审书面纪要中体现。
4.会议评审。评审会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主持,其他分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重点岗位人员和一定数量的专家参加。应急预案的具体编制人在会上应当对风险辨识评估情况、应急资源调查情况、职责分工、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等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并听取参会人员意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专人记录会议内容,形成书面的评审纪要,并由参会者签名确认。
5.修订完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认真分析研究评审意见,按照有关修改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评审结论“不通过”的,经修订完善后应当组织相同的评审专家对应急预案重新进行评审,直至评审结论“通过”或者“修改后通过”。
6.印发公布。应急预案经评审通过且后续完善工作完成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还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二、评审专家的资格条件
1.必备条件。熟悉所评审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业工作特点,或者具备应急管理领域专业知识,并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无利害关系。
2.人数条件。参与评审的专家人数根据生产经营单位规模而定,原则上不少于3人。中型以上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
3.资质条件。从事应急管理领域工作满3年,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或者从事应急管理领域工作满7年,具有相关专业的中级职称或者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